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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控制好提單,防止錢貨兩空?
信息來源:國際貿易法律網 發布時間:2012-9-18 14:31:46 閱讀次數:次 我要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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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國際貿易中最大的風險就是錢貨兩空,想要減少風險就要事先防范,而防范重點在提單的控制上,如何控制好提單,專業律師給您以下建議:


     提單控制,是過程性的控制,包括提單簽發人的選擇、提單形式及內容的確定、提單放出(含電放)時機的把握等一系列問題,不能簡單的理解為提單在手。


  1、出口時,如可能,盡量少做FOB;無單放貨絕大部分出現在FOB貿易方式中。


  FOB意味著買家指定承運人(通常是國外貨代及其在中國的代理),買家控制運輸;貨代往往聽從買家,甚至被買家直接控制;無單放貨通常就發生在該種情形下!


  該種貿易方式下通常產生兩套提單:船東單和貨代單。貨代以自己(或其代理人)為shipper向船公司訂艙,取得船東單;國內出口商得到的是貨代簽發的提單(甚至得不到提單),發貨人、收貨人通常顯示的是賣家和買家。


  貨代從船公司取得船東單后直接就可以將其寄給國外的代理人,國外貨代收到船東單后即可從船公司提貨。至于國外貨代將貨物交付實際收貨人時是否要收回貨代單,這就是另外一碼事。
  如可能,出口業務盡可能做CIF或C&F,這樣是賣方聯系貨代、安排運輸;畢竟貨代通常要聽命于貨主的,因為其貨源來自于貨主。而FOB條件下的貨主是買家。


  當然,基于同樣的擔心,買方可能不同意FOB,但賣方又確實想促成交易,那就要在貿易合同中盡可能做好防范:比如雙方商定貨代及船公司、改變付款安排等。


  2、提單上,shipper要盡量顯示自己。


  現實中,有不少提單上的shipper顯示的是他人。


  自有房產辦他人的產權證,通常是讓自己不踏實的;同理,自己的提單上顯示他人為shipper往往也讓自己不放心。


  發貨人享有法定的權利,但是首先要證明自是發貨人;因此,shipper要盡可能顯示自己,否則,在出現糾紛時(一旦證明不了自己是真正享有貨權的人)可能會面臨大麻煩。
3、如可能,盡量要船東單不要貨代單。絕大部分無單放貨案件都是在貨代單(FOB通常要產生貨代單)上發生的。


  在行業內部,按照提單簽發者的不同,提單分為貨代單和船東單。貨代單往往是套用船東單,將船東單的收貨人、發貨人改動一下,比如貨代以自己為發貨人、以自己在目的港的代理人為收貨人向船公司訂艙并取得船東提單,然后再自己照著船東單的內容做一份自己的提單,通常只是將收貨人、發貨人改成實際發貨人及實際買家或代理人。


  訂艙時讓貨代以實際發貨人為shipper找船公司訂艙并取得船東提單,可以盡可能的減少無單放貨的發生。而且,船東的實力通常要高于貨代,即使將來承擔責任,其責任財產也相對較多。


  4、如果必須要有貨代參與,選擇實力雄厚的貨代。


  如果要貨代承擔賠償責任,小貨代賠得起嗎?市場上不乏實力雄厚的大貨代,像中貨、中外運等,他們的價格也未必高,即使價格稍高,也值得付出。


  同樣,大的船公司如馬士基、中遠、中海等,其實力雄厚、操作規范,更值得信賴。


  5、不是什么提單都可以要的!要盡可能選擇交通部備案的的提單。


  理論上提單代表貨權,但是不同的提單簽發人的實力和信譽是有差別的,這導致了提單的含金量也大不相同。在存在貨代單的情況下,接受貨代提單的一方更是要高度小心(當然,甚至有的船東單也得小心)。


  假設在貨物運輸過程中出現問題欲追究提單簽發者的責任,試問能找得到簽發者嗎?即使找到,它能賠得起嗎?這都是要考慮的。


  依據我國法律規定,在我國經營國際貨運業務要到交通部備案并交納保證金。這些企業會相對規范和可靠一些。建議在訂艙時要核實船公司或無船承運人的登記備案情況。


  6、提單要控制在自己手上,不要過早的把提單放出(含電放)。


  提單有三大功能:貨權憑證、貨物收據、貨物運輸合同證明。


  通常,控制了提單也就控制了貨權。在沒有收到(大部分)貨款的情況下過早的交出了提單,發貨人跟收貨人主張貨款還有什么主動權?(當然,這要在貿易合同中配合好相關約定。)


  7、與貨代簽訂代理協議,表明自己是委托人(尤其在FOB貿易方式中),約定提單要交付發貨人;避免貨代稱是收貨人的代理人。


  在相關訴訟及仲裁中,針對發貨人向貨代公司主張權利時,經常有貨代公司抗辯:自己僅是收貨人的代理人,自己和發貨人之間不存在代理關系,以此為由不向發貨人交付提單或履行其他義務。有時,由于沒有相關證據證明,這個貨代公司果真就逃脫了責任。


  基于此,在與貨代公司進行業務之初,要簽訂代理協議,約定雙方存在委托關系、提單交付發貨人、貨代不得扣押單據等。


  8、避免貨代訂艙層層轉委托,減少提單等單據被貨代扣留的風險。


  貨代訂艙環節,經常出現層層委托的情況,發貨人-貨代A-貨代B-貨代C-船公司D。也經常發生因為ABCD之間的糾紛,導致提單等單據在其中一個環節被扣押,倒霉的肯定是無辜的發貨人。


  簽訂代理協議,明確禁止貨代訂艙轉委托、明確責任承擔,或許能一定程度上減少提單被中間環節扣押的問題。


  類似的問題,還容易發生在拖車環節,由于車隊之間的層層轉委托,也容易因為車隊與車隊、車隊與貨代之間的糾紛而扣押無辜貨主的貨物的問題。


 
  9、目的港無人提貨,不得已的情況下,盡早退運或轉售。


    目的港無人提貨,意味著高額的箱使費、堆存費等費用;意味著貨款可能難以收回;貨物可能被海關處理,等等。


  如果提單還在自己手上、貨物價值也不是太低,可能的話,那就盡早聯系退運或轉售他人吧,否則損失可能更大!


 
  10、如果正本提單在手,貨物卻被提走,那就試著提起無單放貨索賠的訴訟吧。


  貨物被提走,救濟途徑有二:或者向買家追償,或者向承運人追償。因向國外買家索賠貨款周期長、費用高、風險大,通常向有責任的承運人(或貨代)索賠。


 
  11、為避免傳真、電郵、聊天記錄被對方否認,請書面簽訂一份協議,確認郵箱、傳真、聯系人、msn或qq號碼為對方使用。


  國際貿易及貨代業務中普遍使用電郵、傳真、即時聊天軟件等聯系工具。在提高了效率的同時,也帶來了安全風險:證據難以保存、容易被對方否認。


  筆者在法庭上經常遇到一方否認以往的聯系方式是自已所用的情況,有時候另一方確實也難以證明。


  解決此種問題,可以考慮在業務之初,雙方簽訂一份書面合同,合同中確認雙方的郵箱、傳真、MSN號碼、聯系人等事項。這樣可以在安全和效率問題上做到兼顧。
 
  12、信用證收款不意味著必然安全,相當多的無單放貨案件利用的就是信用證形式。


  信用證是銀行信用,通常是可靠的。但也不乏用信用證的“馬夾”詐騙貨物的。


  國外無良的買家,往往利用信用證軟條款、FOB貿易條件下指定貨代單、開證行資信過低等手段詐騙國內賣家。


  國內出口商,尤其要小心FOB貿易條件下的指定貨代單問題,這種情況下,很容易出現貨代單還在自己手上但貨物卻已經被人提走(通過船東單向船公司提貨)的情況。
 


  13、以產品質量為由,拒付或少付貨款的應對。


  貿易合同中,往往缺少對貨物品質標準的約定或約定過粗。買家基于多種原因,經常會對收到的貨物提出質量問題,以此拖延付款、少付款、甚至不付款;而國內企業往往被迫讓步。
貿易合同中詳細約定交貨標準,或封存樣品,一定程度上能夠減少類似的扯皮。


  另外,在裝貨時讓買方在國內的代理人進行監裝并簽字確認質量和數量等狀況,也是減少類似糾紛的手段之一。


 
  14、在貿易合同中約定糾紛解決方式,推薦CIETAC仲裁。

  在協商不成的情況下,如果不愿放棄權利,通常就得訴訟(法院訴訟或仲裁機構裁決)解決,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CIETAC)在國際上具有較高的聲譽,容易被買賣雙方接受作為仲裁機構(退而求其次,約定香港的仲裁機構也可)。


  在貿易合同中盡可能加上仲裁條款。


  15、投保出口信用險,收匯風險有條件的由保險公司承擔。


  出口信用險,花錢不多,但在無法收回貨款的情況下(須符合理賠條件)能夠得到保險公司的賠付,從而降低企業收匯風險。
 
  16、了解國外買家資信狀況。


  通過金融機構、國外其他客戶或其他途徑了解一下買方資信,有助于賣方作出風險判斷。
對于韓國及其他高風險國家或地區的商家,尤其要高度重視資信調查。


  以上建議是筆者在辦案過程中總結出來的,希望對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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