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證的幾種類型:
一、可撤銷與不可撤銷信用證
根據開證行對所開出的信用證所負的責任來區分,信用證分為可撤銷信用證和不可撤銷信用證。在《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UCP500)第六條中規定,信用證應明確注明是可撤銷的或是不可撤銷的。如無此注明,應視為不可撤銷的。這與UCP422是有所區分的。
(一)可撤銷信用證
可撤銷信用證是指在開證之后,開證行無需事先征得受益人同意就有權修改其條款或者撤銷的信用證。這種信用證對于受益人來說是缺乏保障的。
雖然可撤銷信用證有上述特征,但是,根據UCP 500第八條(B)項規定,即便是可撤銷信用證,只要受益人已經按信用證規定交單,指定銀行已經憑單證相符做出付款、承兌或議付,那么,信用證就不可再行撤銷或修改了。
(二)不可撤銷信用證
不可撤銷信用證是指未經開證行、保兌行(如有)以及受益人同意,既不能修改也不能撤銷的信用證。這種信用證對于受益人來說是比較可靠的。
不可撤銷信用證有如下特征:
1、有開證行確定的付款承諾。
對于不可撤銷跟單信用證而言,在其規定的單據全部提交給指定銀行或開證行,符合信用證條款和條件時,即構成開證行按照信用證固定的時間付款的確定承諾。
開證行確定的付款承諾是:
(1)對即期付款的信用證——即期付款。
(2)對延期付款的信用證——按信用證規定所確定的到期日付款。
(3)對承兌信用證——a.凡由開證行承兌者,,承兌受益人出具的以開證行為付款人的匯票,并于到期日支付票款;b.凡由另一受票銀行承兌者,如信用證內規定的受票銀行對于以其為付款人的匯票不予承兌,應由開證行承兌并在到期日支付受益人出具的以開證行為付款人的匯票;或者,如受票銀行對匯票已承兌,但到期日不付,則開證行應予支付;
(4)對議付信用證——根據受益人依照信用證出具的匯票及/或提交的單據向出票人或善意持票人履行付款,不得追索。
2、具有不可撤銷性。
這是指自開立信用證之日起,開證行就受到其條款和承諾的約束。如遇要撤銷或修改,在受益人向通知修改的銀行表示接受該修改之前,原信用證的條款對受益人依然有效。
當然,在征得開證行、保兌行和信用證受益人統一的情況下,即使是不可撤銷信用證也是可以撤銷和修改的。
二、保兌與不保兌信用證
根據是否有另一家銀行對之加以保兌,不可撤銷信用證又可分為保兌的和不保兌的信用證兩種。
(一)保兌信用證
1、保兌信用證的概念
一份信用證上除了有開證銀行確定的付款保證外,還有另一家銀行確定的付款保證,這樣的信用證就是保兌信用證。
保兌行對信用證所負擔的責任與信用證開證行所負擔的責任相當。即當信用證規定的單據提交到保兌行或任何一家指定銀行時在完全符合信用證規定的情況下則構成保兌行在開證行之外的確定承諾。因此,保兌的信用證的特點是:
(1)有開證行和保兌行雙重確定的付款承諾。
(2)保兌行的確定的付款承諾。
2、保兌行對信用證加具保兌的具體做法是:
(1)開證行在給通知行的信用證通知書中授權另一家銀行(通知行)在信用證上加保。如:
□without adding your confirmation
╳ adding your confirmation
□adding your confirmation, if requested by the Beneficiary
(2)通知行用加批注等的方法,表明保證兌付或保證對符合信用證條款規定的單據履行付款并簽字。例如:
This credit is confirmed by us. We hereby added out confirmation to this credit. (此系由我行加保的信用證。我行因此給該信用證加具保兌。)
(二)不保兌信用證
不保兌信用證是未經另一家銀行加保的信用證。即便開證行要求另一家銀行加保,如果該銀行不愿意在信用證上加具保兌,則被通知的信用證仍然只是一份未加保的不可撤銷信用證。通知行在給受益人的信用證通知中一般會寫上:
This is merely an advice of credit issued by the above mentioned bank which conveys no engagement on the part of this bank. (這是上述銀行所開信用證的通知,我行只通知而不加保證。)
不保兌信用證的特點是:只有開證行一重確定的付款責任。
(三)沉默保兌
沉默保兌指的是雖然開證行并未授權指定銀行對信用證進行保兌,而指定銀行加具了它的保兌的情況。
這種保兌代表了保兌行和受益人之間的協議,僅對受益人和保兌行有效。
三、即期付款信用證
信用證規定受益人開立即期匯票、或不需即期匯票僅憑單據即可向指定銀行提示請求付款的信用證。
付款行付款后無追索權。
╳ by payment at sight
□ by deferred payment at:
□ by acceptance of drafts at:
□ by negotiation
四、承兌信用證
信用證規定開證行對于受益人開立以開證行自己為付款人或以其他銀行為付款人的遠期匯票,在審單無誤后,應承擔承兌匯票并于到期日付款責任的信用證。
具體做法是:受益人開出以開證行或指定銀行為受票人的遠期匯票,連同商業單據一起交到信用證指定銀行;銀行收到匯票和單據后,先驗單,如單據符合信用證條款,則在匯票正面寫上“承兌”字樣并簽章,然后將匯票交還受益人(出口商),收進單據。待信用證到期時,受益人再向銀行提示匯票要求付款,這是銀行才付款。銀行付款后無追索權。
如:
□ by payment at sight
□ by deferred payment at:
╳ by acceptance of drafts at:
□ by negotiation
五、延期付款信用證
不需匯票,僅憑受益人交來單據,審核相符確定銀行承擔延期付款責任起,延長一段時間,及至到期日付款的信用證。
在業務處理上,延期付款信用證與承兌信用證類似,所不同的是受益人不需要出具匯票,只需將符合信用證規定的單據交到指定銀行;指定銀行在驗單無誤后收入單據,待信用證到期再行付款。
延期付款信用證由于沒有匯票,也就沒有銀行承兌,對于受益人來說明顯的不利處在于無法象承兌信用證那樣去貼現銀票。如果受益人急需資金而向銀行貸款,銀行貸款利率比貼現率高,可見不利于企業對資金的利用。
如:
□ by payment at sight
╳ by deferred payment at:
□ by acceptance of drafts at:
□ by negotiation
六、議付信用證
議付行議付或購買受益人在信用證項下交來的匯票/單據,只要這些匯票、單據與信用證條款相符,就將被開證行正當付款,這種信用證即為議付信用證。
信用證議付的具體操作方法是,受益人開具匯票, 連同單據一起向信用證允許的 銀行進行議付,議付銀行則在審單后扣除墊付資金的利息,將余款付給受益人。然后議付行將匯票與單據按信用證規定的方法交與開證行索償。
議付行是票據的買入者和后手,如果因單據有問題,遭開證行拒付,其有權向受益人追索票款。這是議付行與付款行的本質區別。
議付信用證下受益人開出的匯票有即期和遠期之分。
即期匯票的情況是:則受益人開立以開證行為付款人、以受益人(背書給議付行)或議付行為收款人的即期匯票,到信用證允許的銀行進行交單議付;議付銀行審單無誤后立即付款,然后將匯票和單據即開證行索償。
遠期匯票的情況是:則受益人開立遠期匯票,到信用證允許的銀行交單議付;議付行審單無誤后,將匯票、單據寄交開證行承兌,開證行承兌后,寄出"承兌通知書"給議付行或將匯票退給議付行在進口地的代理行保存,等匯票到期時提示開證行付款,款項收妥后匯交出口商。如果出口商要求將銀行承兌匯票貼現,則議付行在進口地的代理行可將開證行的承兌匯票送交貼現公司辦理貼現,出口商負擔貼現息。但是,議付行未買入單據,只是審單和遞送單據,并不構成議付。
按信用證議付的范圍不同,議付信用證又可分為限制議付信用證和自由議付信用證兩種情況。
1、限制議付信用證
這是指定議付銀行的信用證。在限制信用證中有具體的議付行名稱,如:
Credit available with Bank of China,Shanghai
□ by payment at sight
□ by deferred payment at:
□ by acceptance of drafts at:
╳ by negotiation
against the documents detailed herein:
╳ and Beneficiary's drafts drawn at sight on The Bank of Tokyo Ltd., Tokyo, Japan
2、自由議付信用證
這是不指定議付行的議付信用證。例如,
Credit available with Any Bank in China
□ by payment at sight
□ by deferred payment at:
□ by acceptance of drafts at:
╳ by negotiation
against the documents detailed herein:
╳ and Beneficiary's drafts drawn at sight on The Bank of Tokyo Ltd., Tokyo, Japan
七、可轉讓信用證
可轉讓信用證是指信用證的受益人(第一受益人)可以要求信用證中特別授權的轉讓銀行,將該信用證全部或部分轉讓給一個或數個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使用的信用證。
可轉讓信用證的定義包含了如下幾層意思:
1、可轉讓信用證適用于中間貿易?赊D讓信用證適用于以賣方作為中間商人,向買方成交的交易,賣方再去尋找供貨人將已成交的貨物發給買方,這里,賣方是第一受益人,供貨人是第二受益人。
2、
只有被明確注明“可轉讓”(Transferable)字樣的信用證才可以被轉讓。
3、只能轉讓一次。但是第二受益人將信用證轉回第一受益人不在禁止之列。
4、信用證的受益人有權要求轉讓。
5、辦理轉讓的銀行是信用證指定的轉讓行。第一受益人必須通過轉讓行辦理信用證轉讓業務,不能由第一受益人自行轉讓信用證給第二受益人。
6、轉讓的金額可以是部分的,也可以是全部的。
7、轉讓的對象可以是一個或幾個。
可轉讓信用證能否分割轉讓給幾個第二受益人,應視信用證是否允許分批裝運。若允許分批裝運,便可以分割轉讓給數個第二受益人,且每個第二受益人仍然可以辦理分批裝運。
8、除少數條款,信用證只能按照原證規定的條款轉讓。(見教材第163面)
9.根據UCP500規定,即使信用證未表明可轉讓,并不影響受益人根據現行法律規定,將信用證項下應得的款項讓渡給他人的權利。但僅是款項的讓渡,而不是信用證項下執行權力的讓渡。
八、背對背信用證
背對背信用證是指一個信用證的受益人以這個信用證為保證要求一家銀行開立以該銀行為開證行,以這個受益人為申請人的一份新的信用證。也稱轉開信用證。
其中的原始信用證又稱為主要信用證,而背對背信用證是第二信用證
用途:主要用于中間商的貿易活動。
背對信用證的特點:
1.背對信用證的開立并非原始信用證申請人和開證行的意旨。
2 .背對背信用證與原證則是兩個獨立的信用證,同時并存。
3.背對背信用證的第二受益人不能獲得原證開證行的付款保證,只能得到背對背開證行的付款保證。
4.開立背對信用證的銀行就是該證的開證行,一經開立,該行就要承擔開證行責任。
九、對開信用證
定義:對開信用證是以交易雙方互為開證申請人和受益人、金額大致相等的信用證。
對開信用證中,第一份信用證的開證申請人就是第二份信用證的受益人;反之,第二份信用證的開證申請人就是第一份信用證的受益人。第二份信用證也被稱作回頭證。第一份信用證的通知行一般就是第二份信用證的開證行。
生效方法:1、兩份信用證同時生效。
2、兩份信用證分別生效。
對開信用證廣泛用于易貨貿易、來料加工貿易、補償貿易等。
十、預支信用證
是在該證列入特別條款授權保兌行或其它指定銀行在交單前預先墊款付給受益人的一種信用證。
預支信用證主要用于出口商組貨而資金緊張的情況,所以這種信用證的預支是憑受益人光票和按時發貨交單的保證進行的,有些信用證則規定受益人要提交貨物倉單作抵押。
分類:
(1)根據預付金額,分為全部預支和部分預支信用證;
(2)根據預付貨款的條件,分為紅條款信用證和綠條款信用證。
十一、循環信用證
1、定義:一種信用證規定該信用證的使用方法是帶有條款和條件,使其不許修改信用證,而能夠更新或復活。這種信用證就是循環信用證。
2、用途:在進出口買賣雙方訂立長期合同,分批交貨,而且貨物比較大宗單一的情況下,進口方為了節省開證手續和費用,即可開立循環信用證。
3、種類:可分為兩種。
(1)按時間循環使用的循環信用證。
(2)按金額循環使用的循環信用證。
十二、備用信用證
(一)概念
備用信用證又稱擔保信用證,是指不以清償商品交易的價款為目的,而以貸款融資,或擔保債務償還為目的所開立的信用證。
在備用信用證中,開證行保證在開證申請人未能履行其應履行的義務時,受益人只要憑備用信用證的規定向開證行開具匯票,并隨附開證申請人未履行義務的聲明或證明文件即可得到開證行償付。
備用信用證只適用《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500號)的部分條款。
(二)備用信用證的性質:
備用信用證有如下性質:
1、不可撤銷性。除非在備用證中另有規定,或經對方當事人同意,開證人不得修改或撤銷其在該備用證下之義務。
2、獨立性。備用證下開證人義務的履行并不取決于:
(1)開證人從申請人那里獲得償付的權利和能力;
(2)受益人從申請人那里獲得付款的權利;
(3)備用證中對任何償付協議或基礎交易的援引;或
(4)開證人對任何償付協議或基礎交易的履約或違約的了解與否。
3、跟單性。開證人的義務要取決于單據的提示,以及對所要求單據的表面審查。
4、強制性。備用證在開立后即具有約束力,無論申請人是否授權開立,開證人是否收取了費用,或受益人是否收到或因信賴備用證或修改而采取了行動,它對開證行都是有強制性的。
十二、保函
(一)保函的定義
保函(Letter of Guarantee ,L/G)又稱銀行保證書,是銀行、保險公司或其他機構或個人以書面形式出具的、憑提交與承諾條件相符的書面索款通知和其它類似單據即行付款的保證文件。
(二)保函的基本當事人
1、委托人。是向銀行或保險公司申請開立保函的人。委托人的權責是
(1)在擔保人按照保函規定向受益人付款后,立即償還擔保人墊付的款項。
(2)負擔保函項下一切費用及利息。
(3)擔保人如果認為需要時,應預支部分或全部押金。
2、擔保人。是保函的開立人。擔保人的權責是:
(1)在接受委托人申請后,依委托人的指示開立保函給受益人。
(2)保函一經開出就有責任按照保函承諾條件,合理審慎地審核提交的包括索賠書在內的所有單據,向受益人付款。
(3)在委托人不能立即償還擔保行已付之款情況下,有權處置押金、抵押品、擔保品。如果出之后仍不足抵償,則擔保行有權向委托人追索不足部分。
3、受益人。是有權按保函的規定出具索款通知或連同其他單據,向擔保人索取款項的人。
受益人的權利是:按照保函規定,在保函效期內提交相符的索款聲明,或連同有關單據,向擔保人索款,并取得付款。
(三)保函的特征:
1、抽象性。保函是一種抽象的付款承諾。只要受益人未表示拒絕,保函一旦開立,該承諾即具有約束力。
2、獨立性。表現在:(1)保函獨立于基礎交易。雖然保函產生于委托人與受益人之間的基礎合同,但卻獨立于該合同。保函及合同項下所分別產生的各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是相互獨立的。原則上講,擔保人與基礎合同無關。(2)保函獨立于委托人和擔保人之間的契約關系。擔保人無權以委托人違反該合同為由拒付保函項下的索賠。
3、單據化。表現為其金額、付款期限、付款條件和付款責任的終止,均取決于保函本身條款,及索賠書和其它保函所規定單據的提交。
4、索賠必須與保函條款相符。只有在與保函條款相符的條件下,受益人才有權得到付款。
5、擔保人對于單據的審核責任僅限于表面相符。擔保人對保函項下所提交單據的正當性、準確性或真實性不負責任,僅負責審核單據表面是否與保函要求相符。
6、擔保人應做到誠信和合理的謹慎。擔保人在履行其職責時,其責任僅限于誠信與合理的謹慎,對于其不能控制的行為不負責任。
7、反擔保函獨立于保函。與擔保函獨立于委托人和受益人之間的基礎合同一樣。
(四)保函的種類
出口類保函
1、投標保函
2、履約保函
3、預付金保函
4、保留金保函
5、質量保函
6、維修保函
進口類保函
1、付款保函
2、延期付款保函。
3、租賃保函
對銷貿易類保函
1、補償貿易進口保函
2、加工裝配業務進口保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