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賈慶坤律師提示:正確運用術語防止外貿糾紛
信息來源:國際貿易法律網 發布時間:2014/12/18 8:35:56 閱讀次數:次 我要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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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盡管新版《通則》也許對貿易、航運都沒有太大的影響,但畢竟這些術語將被廣泛使用,如果真的被寫進貿易合同的話,同樣具有法律效力,因為不理解這些術語的內涵而導致貿易糾紛的情況并不在少數。而且經修訂,《通則》的適用范圍越來越廣,據介紹,其是根據貿易現狀制定的,由于目前歐盟、東盟等區域間的自由貿易區發展,《通則》及時取消了已經不具有現實性的一些貿易術語,比如1953年為邊境貿意而增訂的DAF,因此新版《通則》適用范圍也就不僅僅局限于國際貿易,而是延伸到國內和區域間貿易。

  在這樣的情況下,正確理解這些術語,并按照自己的利益正確地選擇貿易方式就具有很大必要性,為此記者采訪了匯盛律師事務所的盧敏律師。她詳細解釋了DAT和DAP兩個新貿易術語。

  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交貨(DAT),取代了2000年版《通則》中的DEQ。這意味著:當貨物從任何到達的交通工具上卸至買方指定的港口碼頭或者指定的地點,并在買方處置時,賣方即完成交貨。與原先的 DEQ 相同的是,DAT要求賣方為貨物辦理出口清關(僅當需要時),但賣方無任何義務辦理貨物進口入關,支付任何進口稅費或者辦理進口的任何相關海關手續。但與之前DEQ不同的是,在集裝箱運輸中,DAT較之前的DEQ更加方便實用。因為在集裝箱貨物運輸中,可能集裝箱會在某港口卸下后進入堆場并等待再次運輸,而并非直接卸在卸貨港碼頭。這種情況下的交貨,是原來的DEQ所不涉及的。

  目的地交貨(DAP),取代了2000年版《通則》中的DAF、DES、DEQ和DDU。需要注意的是,DAP位于新通則的第一組,即適用于任何運輸方式,在該術語下,運輸工具仍然可以是船舶,指定的目的地可以是港口?梢,新的DAP術語完全可以取代之前的DES術語。類似的,在DAP術語下,賣方承擔貨物運至指定目的地的一切費用和風險(進口入關費用除外)。

  另外值得提醒的是,貿易雙方在使用貿易術語的時候,應該注明使用的是哪個版本的,避免不必要的誤會而導致貿易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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