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2003年5月17日正式掛牌成立,原為迪拜工商會下設商務調解仲裁中心 。
迪拜國際仲裁中心作為自主仲裁機構,全權調解、仲裁國際和國內的商業糾紛,并確保仲裁決定的實施。中心本著讓各方滿意、適用性、中立性、私秘性、成效和快捷的原則,為企業提供富有經驗的國際國內調解、仲裁服務,解決國內、外商業糾紛。
新成立的迪拜國際仲裁中心完全獨立于迪拜工商會工作,最高機構為理事會。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理事。理事會下設秘書處,由秘書長、資深律師、管理人員等組成,負責登記申請、傳遞和保管文件、財務安排、技術支持、收集材料、安排會議和聽證、預定會場及其他仲裁中心的具體事務。
根據迪拜國際仲裁中心設立的有關法令,在商業范疇內,只要爭議的各方達成協議,接受迪拜國際仲裁中心的調解程序、或事先約定的程序、或雙方認為合適的程序,執行該中心的裁決,并按規定付費,任何爭議都可向該中心申請調解和仲裁。
調解程序:采用全球通行的UNCITRAL規則。具體程序依次為:申請人向秘書處遞交書面申請,詳述爭議的由來,陳述自己的觀點并附上支持的文件,交納登記費;被申請方應于接到通知起30天內就仲裁申請作出答復;秘書處向理事長報告;21天內組成仲裁庭;費用收妥后案卷移交仲裁庭;除非爭議各方另有約定,仲裁庭須于60天內作出裁決。
仲裁有效性:迪拜國際仲裁中心仲裁庭的裁決在阿聯酋各個酋長國均有效力。此外,由于阿政府已決定加入紐約公約,承認并執行外國的仲裁決定,因此,該中心的裁決將為紐約公約國所承認和執行。
設施:該中心有六個廳,分別配備有錄象播放電視、投影機、傳真、直撥電話、數字化視聽、錄音、揚聲等設備、提供復印、同聲傳譯、電話會議、快遞文件等服務。
工作時間:周六――周三7:30――14:30
工作語言:英語、阿拉伯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