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止執行是指執行程序開始后,由于出現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下去的特殊情況,法院裁定暫時停止執行程序,待該情況消除后,繼續進行未完成的執行工作。
執行中,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
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
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
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沒有確定權利義務關系承受人;
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法院作出中止執行裁定后,不受申請執行期限的限制。也就是說,當申請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履行義務的條件時(應有新的證據證明被執行人的履行能力),隨時可向法院提出申請恢復執行程序。